社團法人中華⺠國牙體技術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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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8.01.3
第五屆九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 098.03.01
第六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098.05.22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 101.07.24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 104.05.03
第七屆第十七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 104.05.31
第八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國牙體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Taiwan Association of Dental Technology 簡稱Taiwan ADT。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高牙體技術水準、促進牙體技術學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交換工作心得與其他醫療學術團體互相配合,促進全⺠健康。並與 國際性牙體技術學術團體建立連繫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研究牙體技術學之工作及發展事項。
二、 關於發行牙體技術之學術雜誌及會報事項。
三、 關於舉辦牙體技術之學術演講及研習事項。
四、 關於與國際牙體技術之學術團體之連繫及合作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 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首席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 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首席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 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5月24日第十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