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國牙體技術學會章程

  • 098.01.3

    第五屆九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 098.03.01

    第六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098.05.22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 101.07.24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 104.05.03

    第七屆第十七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 104.05.31

    第八屆會員大會通過

  • 105.06.29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 108.05.26

    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108.07.04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 108.08.24

    第十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108.10.02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 111.05.29

    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111.09.19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 112.05.28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112.07.25

    內政部通過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國牙體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Taiwan Association of Dental Technology 簡稱Taiwan ADT。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高牙體技術水準、促進牙體技術學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交換工作心得與其他醫療學術團體互相配合,促進全⺠健康。並與 國際性牙體技術學術團體建立連繫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研究牙體技術學之工作及發展事項。
二、 關於發行牙體技術之學術雜誌及會報事項。
三、 關於舉辦牙體技術之學術演講及研習事項。
四、 關於與國際牙體技術之學術團體之連繫及合作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凡中華⺠國國⺠,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國內外牙體技術科系及其相關科系畢業者。
凡依牙體技術師法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者。
凡依牙體技術師法第六章附則中,第五十六條規定,取得相關應考資格者。
具有以上三種資格之一者,得為一般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貳佰元。
二、 凡公私立牙科醫療機構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入會費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伍仟元。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 凡國內外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 凡國內外牙科技術有重大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 凡國內外牙體技術科系及其相關科系或研究所之在學學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不受年齡限制;入會費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得暫免收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應享權利如下:
一、 罷免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常務理事七人、理事長一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名首席副理事長及二名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不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重新申請入會並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 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首席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 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進行,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進行。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 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5月28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Copyright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學會
- design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