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衛生福利部來函詢問牙技所假牙運送過程規定,詳見復函內容
主旨:復 貴部心字第1101767188 號函,有關假牙運送過程事宜。
說明:
一、 依牙體技術師法之第十二條規定「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 件為之。」,其內容並無相關運送之規範,假牙製作為牙體技術師之業務範圍,有關目前此類客製化假牙 成品之物流並未納入GMP規格化品質之一環,故不需納入GDP 提升物流品質之規範。假牙製品經簡易滅菌 消毒後,亦可由牙體技術所委由合格營運之物流廠商協助運送。
復函內容:請詳閱附件